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遴选与考核的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
(二)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 能够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良好的思想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团结协作的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作风正派。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能讲授一门以上本学科学位课程;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导师职责。
(三) 硕士生导师原则上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外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可以适当放宽)、副教授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生导师原则上须具有博士学位、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或业绩突出的副教授),能胜任研究生指导工作。新增补为研究生导师的,原则上应能完整指导一届毕业生。
(四) 新增学术型硕士生导师,近五年的教学科研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第1条及第2至5条中的任一款:
1.主持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前二名);或主持横向课题,到账经费文科20000元以上,理科50000元以上。
2.在一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者在二级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或在三级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
3.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10万字以上专著1部或主编过教材1部,若为合作,本人承担撰写任务应达10万字以上。
4.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前五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前三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前两名)。
5.特殊专业或特殊业绩由学院参照学校相关规定认定。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根据培养工作需要组织进行,遴选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学位点负责人和学院教授委员会组织审核,在学院公示以后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学校。
(二)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原则上每年一次。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申请者名单,公示期内无异议者即聘任为研究生导师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以三年为一个聘期,任期届满时,由学院组织考核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导师本人的政治思想表现、研究生教育教学情况、科研工作情况、履行导师职责情况以及所指导研究生的质量情况。考核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考核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七条 在考核期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一)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或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二)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中发生严重教学事故。
(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
(四)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有2篇送审未通过,或有1篇在上级部门抽检中不合格。
(五)所指导的研究生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导师考核的程序
(一)研究生导师填写考核登记表。
(二)学院教授委员会研究提出考核意见后上报研究生学院。
(三)研究生学院复审汇总考核情况。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导师考核合格者,可继续指导研究生。
(二)导师考核不合格者,自考核不合格当年起两年内不能参加师生互选。
(三)导师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三年未指导研究生者,需重新参加导师遴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新任导师在参加师生互选前,应积极参加学校及相关学院组织的任前培训及考核。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因生病、调离等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学院应及时安排其他导师接替其履行导师职责,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适当控制研究生导师在不同学科专业(领域)兼职导师。兼职导师,需参加兼职学科专业(领域)导师的遴选。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提到的核心期刊,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版)最新版本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