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术尊严,加强道德教育,推进建立良好学风,促进研究生学术创新,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各类学术不端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安徽师范大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对引用他人的观点、资料和数据等未注明出处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延期一年答辩;取消答辩及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理。
第三条 对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 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夸大研究发现的重要性,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2. 伪造注释或参考文献,或伪造导师或专家签名,或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它评定意见,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3. 对于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且构成虚假的重要成果者,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的处理。
第四条 对学术成果虚假署名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 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或未参加实际研究而在他人成果上附加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2. 购买或由他人代写论文,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处理;
3. 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将教师的讲义、课堂记录或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发布或转让,可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 一稿多投或稍作修饰重复投稿,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第六条 凡未列入本规定的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由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讨论研究后,参照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建议。
第七条 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其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可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第二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学院各专业学位点。
第九条 学院各专业学位点研究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文件公布日开始实施。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